2023-01-12
按照《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开展第四批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验收工作的通知》(食安办函〔2022〕12号)有关要求,根据《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与管理办法》和《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细则(2021版)》,我市开展了2022年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工作自查,各项工作已达到创建验收要求。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现将《苏州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自查报告》向社会公示。如有异议,请向苏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反映,反映情况必须实事求是,并提供有效联系方式。逾期不予受理。
公示时间:2022年12月15日至12月29日
联系电话:0512-69821119
联系邮箱:spaqxdc@scjg.suzhou.gov.cn
附件:苏州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自查报告
苏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
2022年12月15日